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决定对《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一条、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对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实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房屋拆迁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二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并完成房屋拆迁。”三是将第六条修改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根据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确定。
房屋产权由拆迁人置换安置的,补偿安置基金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50%存放;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资金按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80%存放。
拆迁人在发布拆迁通知前,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协商,将前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并按照银行约定的程序支付相关资金,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4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但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5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人数根据实际缴纳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确定。”。第十二条修改为:“附加安置费。实行产权交易或就地搬迁,按原建筑面积一对一、结算结构,形成新的价差。应支付越界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房屋(托管房屋)承租人按评估价格支付,投资方对投资部分享有产权。评估价格参照区位指导价估算。
每平方米建筑重置价:钢混结构800元,二等750元;砖混结构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砖木结构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结构简单210元。
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7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货币补偿由房屋评估价格和根据区位指导价确定的附属设施评估价格组成。评估时应考虑房屋的位置、用途、结构、新颖性、质量、朝向、配套设施、楼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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