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2、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3、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监理合同的管理任务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我国在建筑领域中推行项目法人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制。
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二、监理合同的管理方法
1、协助招标人拟定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商谈。
2、做好工程变更工作,发布工程变更指令。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削减任何工作项目的内容,但不包括削减的工程由招标人或其他承包人来实施的情况。
(3)改变任何施工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各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3、监理工程师发现上述变更指令前应和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招标人批准。
4、进行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
5、协助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
(1)监理工程师应了解与掌握合同内容,对合同双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进行调查与记录,熟悉各类合同问题的处理程序,对双方出现的合同纠纷要及时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合同目标实施。
(2)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方(业主)确定施工方(承包商)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承包商组织施工并将工程项目按期完成。项目监理部必须紧紧依据合同条款,围绕双方对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动协调各方关系,转化各种不利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工程建设方的利益,发挥合同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的法律保护作用。
6、
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纳入合同管理范围内,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因此它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到了“总开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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