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县法院郝绍彬
《人民法院报》近期刊载了一篇名叫《法院信访部门应实行法官轮岗制》的文章,认为法官到信访部门锻炼有利于增进对当事人的诉求及瑕疵案件的危害有最直接的感受,这种感受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会催生出办案质量意识,并在审判实践中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受此文启发,笔者愿继续作些肤浅的探讨。作为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法官轮岗交流制度(包括审判法官间的轮岗交流、审判与执行法官间的轮岗交流、审判执行与综合管理部门间的法官轮岗交流),实现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
一是坚持法官轮岗交流有利于形成复合型法官。法官轮岗制度能够促进法官在法院内部的正常流动,避免法官因长期从事一项审判业务而局限了思维,防止法官因在同一个岗位时间太久而形成某种程度的专断。轮岗交流制度能够丰富和完善法官的审判业务知识结构,培养熟悉审判工作的复合型法官。
二是坚持轮岗交流增强法院内部活力。流水不腐在于动,轮岗换位贵在活。轮岗交流促使法官换思想,转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增强法官对不同岗位的认识和理解,密切工作配合和协调。
三是坚持轮岗交流是推进法院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轮岗交流不仅可能激发法官的工作活力和工作热情,使法官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法官长期在某个部门、某个岗位可能形成的人情网、关系网,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也能起到较好的防腐防变作用。
当然,推行轮岗交流也要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既要按规定年限轮岗,又要考虑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严明纪律、防止和纠正借轮岗搞不正之风的行为,确保轮岗交流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