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间或其他关系间,不具有主观恶意的登录他人通讯账号,并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仍然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若是造成恶劣影响,或致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被侵犯的保护措施
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进行公证,也即权利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比如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影视剧、网站网址等进行公证,防止侵权人销毁证据,导致败诉。
(二)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请求律师介入侵权纠纷中,通过向侵权人陈述法律依据,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不及时与权利人协商解决纠纷,权利人还可以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依靠国家强制力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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