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款人因诸多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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