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期间,完成支付彩礼的过程中,约定了相应的彩礼罚则,但由于并未执行结婚登记手续,从而引发了相关的彩礼返还纠纷问题,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在进行案件审理时,必须首先排除彩礼罚则的适用性;
接下来,若女方提出其因为向男方赠与财产而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法庭有必要把女方受到的物质损失从原告申诉的彩礼总额中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文3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