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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房之日起,业主无疑成为土地使用权之人选,此乃始终不渝之准则亦即“地随房走”,无可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明文规定:
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其所在之处的土地使用权亦应同时得到转移与变更,所以说,小区的公共土地资源是全体业主所共有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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