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产过户
时间:2023-06-28 14:12:08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集体产权房子是主要是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6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一、农村房屋买卖手续要如何办理

1、农村房屋买卖手续办理为: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2、农村房屋过户,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二、农村房屋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1、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其他必要材料;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产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拥有,因此购房者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购房者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2》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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