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能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
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
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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