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时间:2023-08-13 10:33:15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申请听证程序

(一)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四)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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