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报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3-03-12 20:30:32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一、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制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

但这两种方式最终都需要主办券商代理。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哪些表现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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