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有: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代为清偿和代物清偿的区别
代为清偿和代物清偿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清偿的方式不同等,代为清偿一般是指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代物清偿则是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两者的联系则包括:都属于债务清偿的方式,都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
三、代为清偿的效力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n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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