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的变更即是抚养关系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需求来综合判断。
比如,被抚养人在被原抚养人抚养期间,沉迷于网络游戏,出现旷课、逃学现象,而在随另一方生活期间,以上不良行为能得到矫正,
那么,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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