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件立案流程及步骤
时间:2023-09-24 16:30:06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地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职务侵占案件,如果嫌疑人居住地更为合适,则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地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职务侵占案件,如果嫌疑人居住地更为合适,则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居 住 地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规 定

根据素材1中的内容,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而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因此,素材1中提到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据素材1所述,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职务侵占案件。若嫌疑人居住地更为合适,则居住地公安机关也可进行立案。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若素材1中提到的事实构成犯罪,且属于接受单位管辖范围内,则接受单位需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而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则接受单位需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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