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议决定分割比例,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财产分割时发现夫妻一方有对共同财产作出违法行为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呢
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4、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以赔偿;
5、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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