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的范围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登记审查范围有什么
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如果有配偶,应该审查夫妻双方的情况;
2、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收养目的。收养是否真实;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也要了解他对收养的看法;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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