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通知书》原件
2、盖有市招收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
3、《户口迁移证》(市外迁入的学生所需)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地户籍学生入学落户时,需要《户口迁移证》的,来不及办理的,说明情况即可。
珠海新生儿落户办理材料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文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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