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陷入债务人无法取得联络的窘境,可采取以下两种策略应对,具体措施阐述如下:
第一种情况,当债务人离奇失踪达两年或更长时间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债务人失踪的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当事人应包括债务人的亲属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士。
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亦属于可以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之一。
一旦宣告失踪程序启动,该名失踪人员的财产将交由他/她的配偶、父母或关系较为紧密的其他亲戚朋友来管理。
此外,失踪人员遗留的各种税款、债务及相应的应付费用等均需由上述替代管理者从当事人的失踪财产中予以偿还。
另一种情况,若债务人失踪不足两年,则可通过延长诉讼时效来寻求解决之道。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期限内,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避免的阻碍因素导致无法有效行使请求权的案例,诉讼时效即告中止生效。
自中止因素消失的那刻起,诉讼时效得以恢复正常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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