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有能力行使探望权的,也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审查协商的内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否有时间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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