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依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有效的条件有所不同:
1、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代书遗嘱,见证人之一代书,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字;
3、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
4、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其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
5、口头遗嘱;
6、公证遗嘱等。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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