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231名村民认为,被告市人民政府为原告村窑厂占用的土地向第三人吴某、高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使村民失去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该村村民委员会拒绝起诉,刘某等人以村民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第一种意见是,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被侵权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是,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评议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根据民事诉讼法,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导致农民权益受损而得不到救济,引发集体上访的情况。一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取消,原有的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半数以上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
全文6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