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院落补偿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而有些地区也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徐州合法院落补偿价=(合法土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区位价×60%。
《渭南市城区房屋拆迁估价规则》第七条规定,渭南市合法院落补偿价=[土地拆迁补偿基准价×(1±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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