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怎么补救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补救措施是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补救措施是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非自由裁量权。经过质证认为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鉴定人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并不是一定不能采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根据质证结果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经质证,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有效,则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如经质证,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鉴定依据的,则不应采信相应的鉴定意见。
二、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三、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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