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男方可以通过贷款购房且将女方的姓名纳入房本之中。
关于这一点,如果是在结婚前购置的房屋,而双方在婚后才决定增加另一方的姓名以表达对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和约定意愿,那么此时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然而,假如在产权登记中已经出现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方将具有这个房地产的相应比例产权。
然而,即使有人名为其所拥有的房地产产权,在实际进行分割时也未必等同于房产面积的二分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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