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应当提前几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60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条件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物业服务的主要职责
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6、车辆秩序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物业服务的基本原则
1、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2、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3、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4、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5、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6、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的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7、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8、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物业的责任是进行保护业主的生命安全和业主的财产安全,并且业主是有权进行更换物业的。不过更换物业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提前六十天告知物业的,让物业也有一点思想准备和一些移交资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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