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四)具有有效的良种证明材料并具有良种的合法来源。2.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4.从事林木良种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2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及第3点的全部条件,从事林木良种种苗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以上全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需在原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林业局提出延续的申请
材料清晰,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材料清晰,需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或提供合法的林木良种来源证明材料。
齐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材料清晰,需在原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林业局提出延续的申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核查,科长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书。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审核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核查,科长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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