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
2.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3.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
4.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5.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6.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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