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二)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六)失效、变质的;
(七)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八)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一)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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