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春祥雇佣被告人张正平、李传营等驾驶员为被告人游锦水运输假冒卷烟,游锦水支付其包干运费。2009年7月15日9时许,当驾驶装满假烟的大货车行至G50国道沿江高速池州杏花村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截获,当场查获12个品种的假冒卷烟30053条,标值金额达5591460元。经检测,上述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明知所涉物品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参与销售活动,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总标值特别巨大,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游锦水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其他六被告人受他人安排,帮助销售假冒卷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池州市近年来最大非法销售卷烟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主犯游锦水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六名从犯分别判处6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这是池州市近年来最大非法销售卷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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