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二、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
2、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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