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是这样的?
时间:2023-06-23 20:36:56 3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

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

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对

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

(1)

(2)

(3)的规定处理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该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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