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法律适用对象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
侵占犯罪乃是指犯罪嫌疑人基于其非法占有之心,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他人委托其管理的财务、遗失物品或被埋藏的物品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累记达到一定程度,在面对执法部门的追责时拒绝归还原主的严重违法行为。
本罪名的实施者应为普通公民,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能构成该罪名。
法人并非实际意义上的人,它只是法律制度下的一种人为假设,无法拥有自然人所具备的意识及行动能力,因此法人本身无法直接实施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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