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处罚是多少?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的,自处罚或者处罚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自己的事业奋斗终生。(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四)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开采的煤炭、碳素制品和采矿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建、责令停建;
(6)暂停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取消有关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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