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额未经核实的,视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后,方可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初始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股东、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由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评估资格,再经验资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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