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取得未成年子女同意捐献其器官也是不合法的,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是行为能力人,而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法律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对身体器官的重要性的认识比较模糊,对捐献器官的后果认识不足,所以禁止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献器官。
如果摘取未成年人器官,不论该未成年人同意与否,一律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未成年人生命垂危,医治无效死在了手术室里,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其他亲属商议后决定捐献其器官。
但如果是精神病人意外死亡后,其父母是无权决定捐献其器官的,因为生活中复杂的情况会有很多,精神病人本身脑子就有问题,如果允许精神病人在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尤其父母决定是否捐献器官的话,不排除社会上存在一部分人,故意让精神病人“意外死亡”,然后摘取其器官。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和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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