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孩子的频率是否稳定?
时间:2023-09-21 16:50:08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探视的频率是可以接受的,这类事件在法院判决中也比较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对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允许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探视的频率是可接受的。这类事件在法院判决中较为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离 婚 后 如 何 安 排 孩 子 探 视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孩子是常见现象,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发生改变,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探望方式、时间,若协议不成,则法院可判决。同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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