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是否属于走私犯罪?
时间:2023-08-04 21:50:39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会。只是把银行卡交给他人是不会构成走私犯罪的,构成走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客体: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社会保障卡是否可以当银行卡使用

我们首先来看看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社会保障卡功能

(一)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社保卡还具借记卡的存取款、转账(汇款)、银联消费、缴费、代收代付、一卡多账户、签约转账、投资理财等功能。由于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行卡的金融功能,为了保障个人资金安全,需要到其选定的服务银行激活其金融功能。

(二)凭证功能:通过识别持卡人的合法身份,支持持卡人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请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再就业优惠待遇的申领,同时支持持卡就医、购药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

(三)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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