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撤销程序和责任人是谁?
时间:2023-07-01 17:12:04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需要撤诉的,应该由自诉人提起的。因为刑事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需要撤诉的话,也应当由自诉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是自愿撤诉的,应当让自诉人撤回起诉。因此刑事自诉案件想要撤诉的,只能由自诉人自己去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的,其他人是没有权利提起申请的。

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后能否再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撤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受理。

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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