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如下:一、在海南自贸区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按15%税率征收的所得税。二、在海南自贸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在海南自贸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自建、自行开发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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