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遗嘱不是按付出比例分割遗产的,有遗嘱的就应该执行遗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没有遗嘱遗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抚养义务与继承遗产权利相一致原则;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原则;
3、依法适当照顾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原则;
4、协商原则。
二、遗嘱的类型有哪些?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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