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间接执行。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强制──羁押、监禁,使其感到痛苦,从而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也颁布过《管收条例》,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加以管收,剥夺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不允许对被申请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作为民事执行的手段,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全文3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