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暴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采取间接强制执行的方法
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有以下几种执行方法: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代替执行。直接执行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代替执行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债权人或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因履行债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种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替代执行的债务。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一般不采取直接强制力实现给付内容,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措施,比如:拘留、罚款等方法,给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民诉法意见》第284条和《执行规定》第6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该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处理,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这实际上明确了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间接强制执行方法:一种作为不能由第三人实行,而且是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思时第一审受诉法院依申请可以宣告,债务人如不实行该项作为时,将处以强制罚款,如仍不实行,将处以强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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