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时间:2023-03-04 08:01:13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下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和自谋职业者以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与国有企业、县级以下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和自谋职业者以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派遣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整体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低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的人员,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在统筹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医疗保险费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方式扣缴;也可采取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个人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可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5、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大病统筹的办法,按当地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由个人缴纳大病统筹的保险,实行大病统筹办法的人员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7、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当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8、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有关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缴纳(含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缴费6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劳动退休年龄。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中断缴费超过当地规定的期限重新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参加统帐结合管理的补缴保费后次月起恢复个人帐户的使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重新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

1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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