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股东如何转让股权小股东股权转让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小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优先询问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是否需要进行其股权收购,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方可进行外部转让。小股东股权转让切勿进行私下交易,企图逃过相关监管部门,以身试法。
《公司法》中关于住所的理解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主要办事机构指的是什么?
1、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
2、在实践中,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也指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可能在登记地,也可能在营业地,而营业地可能有多个主要的营业地、次要的营业地。但是会出现如下问题:
(1)主要和次要营业地难以区分,主要营业地未必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异议。
(2)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原告起诉时必须去实地勘察营业地,并取得照片等初步证据。
3、登记地具有唯一性,一般以登记地为当然管辖地。
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营业地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查该营业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查该营业地不是主要办事机构的,应当移送登记地管辖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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