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有效盘活结余资金,进一步支持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一是放宽提取条件。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按《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对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可申请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第二次,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是积极推进同城化异地贷款业务。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内购房视为同一城市,比照同城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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