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它赋予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免受羁押监禁之苦,而将他们安置于社区之中,等候法庭的最终判决。
然而,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出现所谓的"无动静"现象,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行为表现。若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不得销毁或隐匿证据等等,那么在法律程序上,案件可能会持续进行下去,直至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反之,倘若被告人未能恪守这些规定,则其取保候审资格可能会被依法取消,进而面临重新被捕或者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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