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所必经的程序就是法律规定的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涉外诉讼离婚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情形。
大陆公民与港澳台涉外诉讼离婚程序
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涉外诉讼中的离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不回中国。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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