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转让也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吗?
时间:2023-03-06 06:40:12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符合,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出现,突破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了合同外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继受义务。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势必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因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而区别。

出租人与受让人除发生标的物所有权人地位的改变,受让人也能取得出租人的地位,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承受,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虽不终止,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在原租赁合同上发生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在买受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买受人是否知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损害了不知情买受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买受人可向出租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在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返还于出租人以前,原有的租赁关系仍对其存在。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不再具有出租人的身份,无权以出租人名义向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也不得行使合同终止权。

二、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怎么规定

借名贷款法律责任一般由名义贷款人承担,有以下判断标准:

1、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是否出现代位权、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3、名义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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