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
时间:2023-06-28 09:20:34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新旧对比体现在多方面,同旧规相比,新的规定将禁止严刑逼供给予明确,并且对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刑事案件管辖、诉讼及强制措施等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安机关在新规的指引下,可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渎职罪到哪去立案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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