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请依职权调查取证是否适用举证期限的延长?
时间:2023-08-05 08:43:09 4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但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收集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虽然法院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最终归属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是否存在举证期限延长的问题。

(2)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收集证据时,人民法院经其申请调查取证也应当有期限的限制,否则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无

法与举证期限制度协调运作。法院在该合理的期限内还是未能收集到证据,应该说延长举证期限已无必要,故此时不适用举证期限的延长规定。

如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拒绝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拒绝的,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不是因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确实属于法院收集的证据才可以向法院申请;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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